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矿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授予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享有的权利。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矿产资源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等权利。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矿业权的法律性质及权益保障
矿业权是指国家授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矿产资源区域内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看,矿业权属于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明确的权利主体、范围和期限。矿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需要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为保障矿业权的权益,法律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享有优先续租等权益。同时,国家也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制度,加强对矿业权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享有开采、利用、收益等权利。矿业权作为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明确的权利主体、范围和期限。为保障矿业权人的权益,国家通过法律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矿业权的保护和管理。因此,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需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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