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包括哪些
时间:2024-01-05 11:46:28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矿业权交易规则第17条规定了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的确定以及保密规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矿业权交易规则第33条规定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具体流程。矿业权交易平台应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任务书组织实施,转让人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矿业权转让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包括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矿业权交易规则第8条则规定了矿业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包括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转让矿业权的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以及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对于转让矿业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转让矿业权的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以及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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