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最低工资标准”乃是指在劳动者依照法定工作时间或者根据与用工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倘若劳动者能够正常地从事劳动,则作为雇主应依法向他们支付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所得报酬,这其中并不包括因加班而获得的工资部分;
同时也排除在诸如夜间工作、高温作业、低温操作、井下作业等特殊工作环境及条件中所享有的津贴部分,此外还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度机构所制定的为劳动者设定的福利待遇等等。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通常必须综合权衡诸多因素如下:
首先,需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日常生活开销费用的统计数据,二是需要考虑到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情况,三是应该参照劳动力市场上平均的工资水平,四是结合现今的就业市场状况,看是否处于充分就业状态,五是要盯紧所在地区的经济实际发展水平等。
《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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