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哪些职能?
时间:2023-06-07 16:35:10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向经营者提出改进、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的意见、建议;(二)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

(三)定期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提请法定机构鉴定,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五)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测定;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九)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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