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
时间:2023-05-02 21:22:18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一:违反操作规程伤害也是工伤事件:操作无指导、粗心伤害,陈某是深圳某电器有限公司的焊工。2006年8月19日,他被厂里的班长派去做油压电热管的工作。8月20日,陈某上班时,问队长是否还做昨天做的事。不可否认,他在操作油压电热管约10分钟后被油压机打伤。陈某因此向市社保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市社保局认定陈某为工伤,但电业公司不接受

电业公司认为,陈某受伤系非法经营所致,无任何外部因素和任何管理人员安排,且并非因执行日常工作或企业临时指定和约定的工作造成,故否认陈某的伤害属于工伤。但市社保局经过调查发现,在该电器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陈某受伤前一天,他在油压电热管内。出事当天,陈某问班长上班时间想干什么。不过,由于班长要等厂长安排,当陈问班长是否要做昨天的工作时,班长不理他。”这证明陈某受伤时的岗位处于非固定状态,即使因操作不当受伤,也不适用过错责任的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陈某的工伤不排除工伤,本案争议点在于,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在非本岗位操作公司机器时,是否发生工伤,或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是否属于工伤?据社保部门调查,陈某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电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擅自操作是自残自残。因此,陈某的伤害属于工伤,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职工自伤自残”需要充分的证据

一般来说,法院或复议机关不接受用人单位主张职工自伤自残的观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都有规定,工伤不包括自残、自残,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自残、自残行为的除外,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使员工违反公司相关规定,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出差期间工伤

事件:出差期间被歹徒殴打

根据社保部门的说法,楚某的伤情确实发生在出差期间,关键是伤情是因公还是因私。经查,楚某已参加社会保险,其受伤原因是在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后,在接另一业务对象的途中因抢劫致伤。朱棣文离开商务谈判现场时,在后续工作阶段受伤,目前仍处于工作状态,故受伤系官方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属于工伤。

点评:关键是受伤时伤者是否处于工作状态p>在认定工伤时,必须全面调查事故发生情况,认真核对工伤原因、时间、地点。特别是外出工作期间,员工在执行或完成工作过程中,在处理其他事项过程中遇到暴力时,应重点关注该事项是否属于工作范围。没有明显证据证明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不影响工伤性质的,仍应认定为工伤案件3:交通肇事致伤,深圳一家家具厂的员工不久前从住处骑自行车到家具厂,途中在平山金顶宾馆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江某因此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因为事故被龙岗交警大队认定为江某的主要责任,家具厂负责人黄某说,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治安管理规定,导致人员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蒋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他不同意姜某的伤势是工伤,经调查,社保部门认定姜某对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只是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不确定责任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任何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需要由有关部门认定,并由法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在本案中,没有相关部门认定江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定姜某工伤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点评:交通违法不等于违反治安管理

交通违法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国的。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道路交通管理排除在使用范围之外。究其原因,是违反交通管理和违反治安管理属于两种不同的行为。不少单位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排除工伤条款为理由,不认定员工为工伤。但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要看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机关认定从业人员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从业人员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多大责任不是判定职工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案例四: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时的伤亡不属于工伤事件:带队参加体育活动篮球比赛和晕倒致死

王是深圳一家塑料制品加工厂的员工。2006年5月的一天,他被单位指派组织带队与某电子设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参加篮球比赛,比赛中,王某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居住的塑料制品加工厂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是参加体育活动,但实质上是履行单位临时赋予的相关管理职能的新工作。因此,王某不是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竞赛的普通职工,而应视为在职人员。为此,该单位要求社保部门认定王某在比赛中猝死为工伤

社保部门认定王某是该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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