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时间:2023-09-11 08:50:15 2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监护人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享有的监督、保护权利,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监护人可以变更,但不是任意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是监护权变更的前提条件。

监护人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享有的监督、保护权利,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监护人可以变更,但不是任意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是监护权变更的前提条件。

监 护 权 变 更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

监护权变更的条件包括:1. 监护人资格发生变更,如监护人去世、丧失监护权资格等;2. 监护人监护职责发生变更,如监护人放弃监护权、被撤销监护权等;3. 监护人监护范围发生变更,如监护人由一人变为多人或由多人变为一人;4. 监护人监护方式发生变更,如由家庭监护变为机构监护等。在变更监护人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同时,监护人变更后,其监护责任不得转委托,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变更的前提条件是监护权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权变更包括监护人资格发生变更、监护人监护职责发生变更、监护人监护范围发生变更和监护人监护方式发生变更。在变更监护人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同时,监护人变更后,其监护责任不得转委托,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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