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监护权条件
监护人变更监护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监护人实施了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行为。
4.现有监护人去世或者因被宣告死亡、失踪。
监护人可以变更,但不是任意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是监护权变更的前提条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二、变更监护权到哪个部门
变更监护权到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变更监护权的程序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有: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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