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政策将适当调整。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在不损害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将原对全体职工的经济补偿改为分段补偿安置,原职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转移到新企业继续履行,2001年我市出台了《国有企业改制条例》,根据渝府发〔2001〕52号的规定,原企业应当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于敏,他说,在对所有员工实施经济补偿方面存在两大不足。一是国有资产整体支付的重组成本过高,企业和政府难以承受,部分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重组成本;其次,对自营职业和继续就业的劳动者也给予经济补偿。新《条例》实施后,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时,两类人员的矛盾太大,难以平衡,能在改制后的新企业提供相应岗位的职工,继续履行新企业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履行不满三年的,延长至三年),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原企业职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新企业职工的工作年限
新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连同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新企业不能为原企业提供相应工作岗位的,由原企业(或其出资人)和新企业按照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原企业职工不愿意参加改制自谋职业的,原企业应当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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