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县林业局的苗圃,有职工10名,其中合同制工人4名,合同制工人转工时向县劳动人事局交保职金5000元,工龄都在20年以上。我局报县政府文件要2004年对我苗圃进行改制,说2006年改完,改制方案按2006前三年平均月工资给固定工按工龄每年给1个月的工资,合同工只给12个月的工资,由于种种原因到2008年底才有人租用苗圃土地。局召开我们职工会议,说按2006年给我们经济补偿,我们工人要求以现行的政策和法律为依据给我们补偿,工人认为:我局说2006年改完,可是你没改,到现在才改就得按现在的政策,因为2004年至2008年之间国家出台了保护职工利益的新政策和法律,如劳动合同法等,可是我局领导说就按县政府2004年以前的文件办。我们的问题是;
1、以什么为依据对我们进行补偿。
2、我们改制期间生活费怎么给.(注:改制期间局把我苗圃地收回,我们在家等待改制)3.有固定工和合同工之分吗,经济补偿是否一样。
4、合同工交的保职金由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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