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撤销的情况包括三种:一是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二是显失公平的,三是利用欺诈、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此外,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也可以撤销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撤销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显失公平的;(三)一方利用欺诈、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撤销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况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上述撤销情况,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撤销的情况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紧急避险等情形。为了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这些撤销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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