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唆对象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分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及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单独责任,但例外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即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教唆人、帮助人侵权责任的成立,需特别满足教唆行为与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帮助行为客观上使加害行为易于实施,教唆和帮助均是出于故意,故意并非是针对损害后果,而是分别针对加害行为的发生和帮助行为。因此,受害人在举证上无需举证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需证明存在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即可。至于第二种情形中,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或者教唆人、帮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才可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有哪些区别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区别有:
1、适用于责任原则的差异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建立不能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种特殊侵权所需的特殊条件都不同;
3、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赔偿权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倒置范围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过错证明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
二、出车祸全责又无力承担赔偿怎么办
出车祸全责又无力赔偿的,可以由他人代为赔偿或者取得受害人的同意,分期履行赔偿责任。
如果车祸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患有精神疾病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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