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现行政策,特指根据《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1997])78号)的规定,对已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西藏内调的职工。
经协商一致,其他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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