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
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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