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赠与的房屋具体规定
时间:2023-11-02 08:30:06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或已被依法征收、没收的房屋进行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将以下房屋进行赠与: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房屋;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的房屋;未经共有人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

禁止赠与的房屋类型有哪些法律规定?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取得该财产的占有权。但在某些情况下,赠与是不被允许的,包括以下几种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禁止赠与的财产或者禁止赠与的当事人有:故意不告知受赠人或者有其他不合法的动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受赠人受让;受赠人与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有亲属关系;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赠与人的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除外。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慈善、教育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慈善、教育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慈善、教育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慈善、教育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5.《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慈善、教育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慈善、教育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在某些情况下,赠与是不被允许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谨慎对待赠与行为,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赠与行为需谨慎,否则可能产生法律风险。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在某些情况下,赠与是不被允许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谨慎对待赠与行为,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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