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王某到一家工程公司从事预算工作。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2月5日,公司以王某不称职为由予以辞退。在王某拒绝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后,他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非法终止劳动关系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经济补偿9806元,双倍工资23380元
工程公司认为王某的索赔已超过期限仲裁申请和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13年3月19日,王先生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非法终止劳动关系为由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在工作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应视为仲裁时效的中断。王的上诉符合仲裁时效期限的规定,不超过仲裁时效期限。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5642元,双倍工资差额的合理部分为2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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