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转让享有税收抵免的设备如何处理
1、企业购置可以享有税额抵免的设备时,当年不足以抵免税额的,可以在5年内转结转抵免。如果在5年内转让该设备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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