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增值税企业的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即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补贴收入);
(二)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即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企业分立中增值税的筹划
(一)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可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我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1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和4%。而营业税(娱乐业除外)的税率一般为3%——5%。因此,从整体上看,增值税的税负高于营业税。所以,对于一些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来说,可以考虑将这一部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分离
出去,单独成立一个企业,从而实现企业总体流转税税负的降低。
(二)以自产初级农产品或自行收购的废旧物品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的企业可利用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废旧物资的收购也有类似的规
定。这就为这两类企业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通过企业分立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及会计核算体系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情况可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推导:(这里假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其
他档次税率的推导方法相同。)
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收入
=(不含税销售收入17%-不含税购进额17%)(不含税销售收入17%)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所以: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增值率)=不含税售收入17%(1-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7%-不含税销售收入17%(1-增值率)=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而小规模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6%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即: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6%
可算出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29%。
即当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否。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我国税法也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那么,怎样做才能既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又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税负的优惠呢这时,通过企业分立,来降低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无疑是一种好的筹划方法。
以上就是企业分立一般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企业分立重组之后,分立后的企业会作为独立的税收主体进行各种税费的缴纳,因为我国《税法》中对于各种企业所征收的税费不同,企业有可能会通过分立的形式来降低应负的税费,从而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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