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如何构成无效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
(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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