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收养的效力是怎样的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民法典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二、收养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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