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收养行为无效
以下收养行为无效: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二、收养行为必须要登记吗
是的,收养关系需要登记,未经过合法登记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三、收养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收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你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你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为你出具的你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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