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和袁原来是恋人。因为要结婚,父母共同投资购买了苏州工业园区一处住宅区的房产。房子的登记产权人是袁的父亲。后来,由于朱某与袁某分手,朱某的父母起诉袁某的父母,要求其分享房屋产权。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产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虽然朱某的父母在买房时投入了23万元,但未能实现房屋产权的共有。经审理查明,朱某与袁某的父母于2006年3月共同投资购买了苏州工业园区某住宅区的一处房产,该房屋的登记产权人是袁某的父亲。2006年8月6日,朱某与袁某父亲签署出资书,称袁某父亲仅出资21万元,朱某父母仅出资23万元,其余由袁某与朱某共同承担。之后,朱某和袁某结束了恋爱关系,分手了。袁某的父亲朱某宣称,2007年8月,他总共要交50万元。2007年9月11日,朱某父母投资23万元购买了房产,因此他们应该拥有房屋的产权。于是,他们将袁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出资额确认纠纷房屋产权的30%。经审理,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以登记公示的形式进行,并产生公信力。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应当向产权部门办理登记。没有相反证据的,房屋登记的名义上的人是房屋所有人。在本案中,原告以《房屋投资说明书》主张对有争议的房产享有股份共有权,但该说明书仅证明了原告和被告购买该房产时各自的出资额,而且不同意按出资额分享产权,所以声明不是产权分割协议。之后,该房地产登记在被告袁某父亲名下,原告对争议房地产的所有权未在房地产登记中载明。因此,出资书不足以推翻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原告以出资书主张房屋共有,不符合取得房地产产权的法定程序。法院难以支持,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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