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共同共有”该如何还贷?
时间:2023-04-25 11:02:46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一方婚前购房的银行贷款,婚后配偶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未按期归还房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涉案共有房屋一方婚前的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一方婚前购房的银行贷款,婚后配偶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未按期归还房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涉案共有房屋一方婚前的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0年4月1日,黄某就其向某房产公司购买的一套300平方的房屋向银行贷款148万元,房产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直至贷款银行拿到房屋抵押他项权证。2010年12月27日,黄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14年7月31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黄某与孙某共同共有。

之后,黄某个人涉及其他诉讼纠纷,上述房屋于2014年9月11日被法院查封。被查封后,房屋抵押登记无法办理,黄某未能再继续归还贷款。银行遂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房产公司代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合计140万余元。房产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将黄某和孙某夫妻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共同归还上述代偿银行贷款本息。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黄某、孙某两人名下,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在接受共有该房屋同时,应当视为对房屋上贷款债务的一并负担。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偿行为使得案涉房屋上的债务得以清偿,孙某和黄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均成为受益人,理当对代偿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判决支持了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通常来讲,夫妻共同债务是针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包括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购买的财产,比如房屋,婚后以登记等形式明确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接受该财产的一方对于上述债务也应当视为一并负担。换言之,接受财产的一方不能只享有共有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孙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当与黄某对于房产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温馨提示:未婚购房最好写两人名字

事先公证该房的出资关系!如果是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最好在购房合同上写上双方的名字。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写一个人名字时,要立下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说明,写清楚该房的出资关系。同时,在不伤害双方感情的前提下,最好做一份公证,明确注明双方为该房已支付和将支付的款项,每人应享有的该房的份额等相关事宜。

不要轻易出资以他人名字买房,目前有个别情侣之间喜欢用房子表达爱意,自己出资以对方的名字买房。针对此情况,法律部门提醒消费者,表达爱意可以用赠与的方式将房子送给对方,不过应该写明赠与的附加条件,如若双方不能结婚或婚后离婚,该房应归属赠与方所有等条件,一旦今后发生变故,也可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房子;如若一方无力单独承担购房款,在购房行为发生过程中应该明确分工,并事先做出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婚前财产公证是防患于未然的有效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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