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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如何分配

2022-04-15 580人已浏览
  • 许莉律师

    许莉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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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买房,且房屋只登记在婚前出资购房一方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的分割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如果夫妻双方可协议处理该房屋的,按双方约定进行分割; 2、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可起诉到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登记一方,若贷款尚未全部归还的,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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