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配
时间:2023-03-26 17:24:29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一、婚前男方父母为孩子买房婚后是共同财产吗

父母出资买的房屋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信很多新人对此都非常困惑。在法律实务中,这个问题也要分情况来进行讨论。

情况一、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婚前或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女方的赠与,房产由此变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当然,法院在分割时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出资和贡献。因此,房产虽然是共同所有但也不等同于平均分割,这就是问题中的情形。

情况二、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三、前面两种情况都是婚前购房,如果是婚后购房,情形则有所不同:

1.婚后由男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男方父母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总之,婚姻中房产的属性需要综合考虑登记状况、购买时间以及出资情况等因素确定产权性质。当然,如果双方有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二、离婚了,房子还有前妻的名字还有效吗?

有效。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三、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更合适

离婚房产的分割:

1、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参与分割。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以共同财产分割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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