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行政诉讼: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好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决定着当事人的诉权范围。原告的起诉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不能成立,法院也无权受理。同时,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有一定的分工。当事人应依法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被耗尽,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律师补充:
在我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以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方式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复议终局等特别情况为例外。如果案件为复议前置或复议终止的情形,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受理本案。不能同时进行,已经诉讼,不得复议;已经复议,暂缓诉讼。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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