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周的工作时长中,若未超出四十小时且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范围,则视其为合法的工作时间,无须进行特别处理;
然而,如果工作时长超出了四十四小时的界限,那么此类情况便属于加班范畴,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与企业协商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倘若企业强制员工加班,则劳动者除了索取加班费用之外,还可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