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就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没有记载到登记簿上,就不能称是登记。因此,预告登记事项同样要记载于登记簿。
提出“预告登记是否要建登记簿”这一问题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
1.预告登记所登记的权利和其它登记的权利不同,预告登记虽然是物权登记,但它所登记的并不是物权,而是请求权(预告登记的本质是使这种请求权具有类似物权的效力)。
2.在现阶段,由于社会公众对预告登记的熟悉程度,申请预告登记的绝大部分是商品房的预售及抵押,在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时,房屋一般还未竣工,即该房屋还未曾办理初始登记,这就会牵涉到如何在登记簿上记载预告登记的权利问题。
由于以上原因,在对《房屋登记办法》草案进行讨论时,曾有一部分人主张参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预告登记另设登记簿。这种做法有利有弊。因建设部已明确登记簿的编成采用物的编成主义,为更好体现物的编成主义的优点,确定对预告登记不再另设登记簿,在登录登记簿时,登记簿上只登记预告登记的事项,不登记所有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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