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或者按照每个使用儿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将其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一切交通费用,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将童工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食宿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有关知识: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有毒有害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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