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时间:2023-02-24 09:10:41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下发时间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需要注意的就是它的下发时间,一般就是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在查获逃逸人员或车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也会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需要鉴别或者是检验的交通事故,那么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会在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来。

如果是在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中,案件没有侦破的情况下,受害人要求出具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应该在受到申请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且还要送到受害人一方那里。在交通事故鉴定当中,如果是受害人一方是由证据指出其有过错的情况,就要确定受害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是没有证据指出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就确定为受害人没有过错,也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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