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独任仲裁庭怎样裁决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案件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如果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诉讼吗
1、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有程序性的错误,当事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存在法定请求,申请撤销;撤消后重新起诉。
2、无法对不服的仲裁裁决重新申请诉讼,只能向仲裁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冲裁裁决,然后根据双方协商或者起诉解决。撤销必须要证明原仲裁存在违法事由或者重要事实,否则极难成功。
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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