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变更作了以下规定:
(一)适用条件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如果申请人拟从事的活动,依法属于取得另一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而不能变更行政许可。
(二)申请
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时间。变更许可是对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因此,申请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失效前提出,并且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变更的流程是怎样的
工商变更流程如下: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四)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3、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
4、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
5、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意义
工商登记,是通过对企业已经发生的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加以审查、确认,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前提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对这个事实加以确认,并公布于众。《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权受让人在受让公司股权后应当及时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只有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的受让人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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