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不能私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处分共有房屋,按份共有的应取得占三分之二以上总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同共有房屋,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也就是说,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除非所有共有人都同意处分外,部分共有人不能私自处分。这是因为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是完整整体,不像按份共有那样可以抽象分割。
部分共有人的擅自处分,并不为善意第三人所知。
共同共有的特点就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所谓“共同的权利”指共同共有人应当共同地平等地对共有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基于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因此,在一定情况下,部分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可能并不为第三人所知晓。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在外部关系上,由于夫妻双方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可以互为代理。因而,对于夫或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第三人并不知晓,也不可能知道,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是有完全处分权的。所以,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和部分共有人具有恶意串通等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就应当认定第三人是善意的。在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换有偿取得时,应当确认买卖关系成立有效,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文7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