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参保企业员工如何维权?
时间:2023-06-09 20:53:16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不但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且可以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目前,深圳市已有450多万名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仍有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在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时,瞒报工资总额和员工人数,不为部分员工参保,或者根本就不参保,使得员工在因工受伤后维权变得困难,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受到影响。

未参保员工维权有两难单位不配合员工缺证据

未参保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亡,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形: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愿意给员工一定的赔偿,员工也能接受,事情可以顺利地解决;第二种是当员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能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按工伤认定结论给予受伤职工相应的赔偿。第三种是用人单位本身不愿意出钱,导致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困难重重。其中之一难是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不配合;二难是受伤害的当事人往往缺乏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当出现第三种情形时,要进行工伤认定就很困难。首先,因为工伤认定是行政决定,调查事实、占有事实、认定工伤和送达程序等环节都是必不可少的。而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前来调查时拒不开门或送达工伤调查通知书时拒收,有的是老板逃走或者单位地址更改根本就找不到,从而使得认定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其次,由于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原告方即员工提供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在内的三大材料,即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提供不出其他相关证据的话,市劳动保障部门就难以确定其劳动关系,因而也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这种因员工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难以确认劳动关系,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现象十分普遍。下面一宗案例就非常典型。某货运公司王司机和该公司老板一起到河南省去采购汽车挂车,在车厂里按老板要求跟师傅学吊装挂车时,由于不懂技术而被挂车砸伤。王司机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在他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只有一份某补胎店手写出具的补胎证明提到过该货运公司该车的名称,根本无法证明王司机就是该货运公司的职工。因此,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为该司机进行工伤认定,只能要求员工进一步取证。

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更为突出。由于流动性大,除了一些大的建筑单位外,一般单位与工人之间都不签劳动合同,再加上工程非法分包,层层分包,使得职工维权时找不到用人主体。下面的案例,就是由于劳动关系不清而拖延了工伤认定时间,从而难以得到经济补偿。某工地建筑工人李某于2003年3月在工作中受伤,由于他没有与建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提供不出有力的劳动关系的证据,社保部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他又申请劳动仲裁,同年5月被仲裁机构驳回。他不服,又向法院起诉,10月罗湖人民法院也裁决否定了劳动关系。他再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4年12月市中院裁决劳动关系存在。该员工单为举证劳动关系就用了一年半的时间,等到可以进行工伤认定时,原来的老板已经不见踪影了。该员工的律师说,即使能进行工伤认定,也找不到老板拿不到钱,要是再申请仲裁的话,又要半年时间,很可能还是拿不到钱,再上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判决强制执行,但多半还是拿不到钱,并且还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更何况对一般建筑工人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请得起律师的,即使有律师愿意能提供义务辩护,那机会也是很小的。

员工应尽量收集证据减少维权路上走弯路

企业不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员工除了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外,还应该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广大员工,在找工作单位时,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尽量找正规单位,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迫于生存压力,只能到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那平时就要有目的地收集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盖有单位公章的工卡或工作证,考勤表或考勤卡,有单位名称的工资表或工资条等。因为多一份证据就多一份把握,也就多一份胜算。比如,有一个单位的仓库管理员,他平时将单位的出库、进库单都复印保留了下来,上面有他的签名,这也是有用的旁证。如果实在没有证据的话,可以让同事出示人证,但人证的身份必须明确,否则他的证据力很弱,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企业参保可化解经营风险行业规范管理预防不参保

不参保,对员工来说没有保障,维权困难;对用人单位来说,加大了经营风险。企业如果不守法经营,不按规定参保,一旦员工发生了事故后,都要花很大的人力和物力,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要是遇到员工采取过激行为,损失就更大了。因此用人单位应提高法律意识,参加工伤保险,每月只要支付很少的费用,就能分散和化解用工风险和经营风险。

同时,希望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能进一步规范建筑单位中不参保、受伤后不配合工伤认定的行为,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工伤补偿保证金制度,或者是安全事故资格审查制度等,让只有为员工参保的企业才有资格在深圳进行建筑工程承包。这样就可以对企业不参保的情况进行提前预防,减少和约束企业不参保行为的发生。

收集事实证据

保障自身权益

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提醒员工要注意收集事实证据。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难的另一种情况是缺乏事实上的证据。特别是员工在一些特殊的伤害如交通事故中受了伤或暴力中受到伤害,由于当时私了,或者没有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导致事后不能提供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书或证明等。由于事实不清,劳动保障部门就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因此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员工:在遇到交通事故或暴力人身伤害时,要及时报案,注意收集事实证据。因工外出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私了,要报交通警察部门;在受到暴力人身伤害时,要报公安部门。因为只有提供了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才能判断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提供了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被打伤的证明,才能确定是被人打伤。

总之,企业员工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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