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对参保职工和未参保职工的责任相同,但责任方式不同。用人单位不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的,应当承担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要确保参保职工和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享受同等的工伤待遇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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