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有:
1、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应该直接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定金
1、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3、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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