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座及以下规格的乘用轿车;
2.安装配备具备道路行驶轨迹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设备以及应急警报系统;
3.确保所投入使用的车辆技术性能,能够满足执行运营任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的相关行业标准规定。对于具体的车辆使用标准和运营规范,需由各地区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高品质的服务理念,以及在经营策略上实行差异化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审慎决策制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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