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湘劳计字〔1981〕175号函悉。
关于国营林场职工调动问题,我们意见,仍按中央〔1978〕74号文件规定精神和经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下发的一九七九年劳动工资计划说明办理,即:为了加强农业,稳定国营农、林、牧、渔场的职工队伍,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随意抽调这些单位的职工到其他全民所有
制单位工作;必须抽调时,除个别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出的以外,要经过省、市、自治区批准,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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