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仲裁申请不通过的,诉讼将直接进行,不适用仲裁。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劳动关系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发生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
5.劳动报酬争议、工伤医疗费争议、经济补偿或赔偿争议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受理劳动仲裁的条件: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2)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范围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下,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据,如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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