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
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1.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
3.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4.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含义
惩罚性赔偿的含义是,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学界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统一的定论。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根据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为三种:公法性质说,私法性质说,公私兼有的社会法性质说。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例外情形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例外情形如下:
1.购买实行政府定价行为的商品或服务。
2.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或服务。
3.商品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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