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原则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原则是确定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之后就会要求其支付惩罚性的赔偿。
1.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3.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4.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例外情形有:
1.购买实行政府定价行为的商品或服务。
2.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或服务。对于教育或服务,我国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能够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无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当然也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3.商品房买卖。结合《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即便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购房人的权利也可以得到救济,故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也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在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惩罚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补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的一个重要制度,既弥补受害人所遭受实际损失的不足,又对能对违法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惩处并对其产生威慑作用,以促使其生产、销售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
全文5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