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哺乳期,被公司调到工作压力大的销售岗位,并且是如果没有业绩会被要求停止休假或者休息时随时到工作岗位待命到岗位。重庆哺乳期变更工作岗位合法吗?
一、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1周岁。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如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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