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仲字第026号
委托代理人孙建宁,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生科环保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1号华商会所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蔡观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州市光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申请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05)佛仲字第02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建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万晓庚、麦嘉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2月28日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叶建勋本人及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宁参加了听证会并陈述了意见,被申请人生科环保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科公司)未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仲裁裁决对生科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予以确认是错误的,因为该份证据是生科公司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段伪造出来的。申请人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与生科公司提交了两份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之间在借款金额、利息计算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约定上有很大的出入,仲裁裁决却认定两份合同均成立,此认定不符合逻辑常理。
1、生科公司辩称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所提交的合同也是在2004年12月1日签订,是在其提交的那份合同之前先签订的。从常理逻辑判断,双方为何在同一天要分别签订在借款金额、利息有无约定、付款方式等有很大出入的两份合同。既然生科公司辩称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后,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前,那双方为什么没有约定之前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处置。所以,生科公司的辩称及其提交的合同不符合日常交易的惯例和逻辑常规。
2、以两份合同的表面文本及打印字体来看,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确系伪造无疑。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提交的合同打印得错落有致,第一页和第二页的繁体字和简体字均保持一致,且文字之间、字行排列均前后一致。而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的第一页就可以看出其为了变更增加内容,字与字之间、行与行之间的排列非常拥挤,与第二页的宽松排列形成鲜明对比。生科公司的合同第一页中担保人的担字、偿还的偿字、签订的签字是繁体,而第二页却又变成简体,如此多的差异不胜枚举。由此可见,生科公司所提交的合同的第一页和第二页绝不是同一人、同一台打印机在同一时间打印出来的。而事实上就是生科公司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打印了第一页,将有光腾公司盖章的合同的第二页拼合起来,伪造合同。而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提交的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申请对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予以技术鉴定,从打印的时间、纸张、油墨的不同即可知真伪。(二)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在仲裁时曾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对两份合同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的第一页和第二页非一份合同,系伪造的。但仲裁庭对如此重要的证据真伪置之不理,未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反而武断地认为两份合同均成立。但既然认定两份合同都成立,却又为什么只对生科公司的合同条款全部予以支持,却对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提交的合同置之不理。故此,仲裁庭未依法委托鉴定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2、生科公司在仲裁开庭时其提交的主要证据如工商登记材料、借款合同、确认书、借款申请及收据均是复印件而没有原件核对,仲裁庭对此全部采信而未进行证据原件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该仲裁裁决应被撤销。(三)仲裁裁决的裁决事项有违法律规定,完全有失公平合理。1、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是生科公司和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均违反了我国有关外汇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具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过错的责任。但仲裁裁决虽认定了合同的无效,但对生科公司过错责任却未予体现,反而对其非法要求的利息全部予以支持,此处理与认定合同无效完全背道而驰。2、既然仲裁裁决认定了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那担保人叶建勋与贺炜的担保亦应无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仲裁裁决却认定叶建勋与贺炜存在缔约过错,裁决二人应承担赔偿借款利息三分之一的责任,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失公平。
3、既然仲裁裁决对生科公司请求的违约金193775元未予支持,此193775元的仲裁费用应由生科公司承担,但仲裁裁决却裁决生科公司只承担10%,此亦违反了法律有关仲裁费用承担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仲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仲裁事项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