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方因受到开发商的欺诈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利益及相关损失。常见的欺诈情形有: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
开发商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
“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原因就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其实是不可以的,毕竟此时的借贷关系与开发商无关,这仅仅是属于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此时开发商跑了,造成期房烂尾,但不会影响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因此仍旧需要继续还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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