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进城务工的小李被某广告公司招聘为打字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月薪950元。工作了两个月后,小李听说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030元,便向公司王经理反映此事,并要求补发工资差额。王经理答复:小李这两个月都加了班,而且发了几百元加班工资,累加起来已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了。小李不解,特地咨询最低工资标准里的工资是不是应当包括加班工资呢?
【说法】
根据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由此可见,即使劳动者每月工资总收入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扣除加班工资后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属于违反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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