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签了劳动仲裁调解书后,双方的纠纷就已经处理完毕,不可以再起诉了。
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救济。
一、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区别
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相同之处:
1.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完成后,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从仲裁的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标志着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已经经过仲裁程序。
2.在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若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二者的不同之处:
1.二者生效的时间不同。仲裁调解书是自送达签收之日起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仲裁调解书作出后并不是马上生效,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完成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若反悔,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亦无效。
2.二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对于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不能就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若对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中书写的裁决结果,若当事人对此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的例外。
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均是法律文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无论出具哪种文书,均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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