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由企业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增加自然环境、气候条件、海拔作为测算标准的参考因素
●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我区将出台《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较2003年8月施行的《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结合劳动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具体为:将执行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由企业扩大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了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在规定测算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时,结合了我区自然环境、气候条件,高寒、缺氧等实际情况,将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和海拔高度作为测算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对于违反《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因实施最低工资规定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增加劳动强度或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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