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最多享受15日。
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同时,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65岁以上老人免景区门票。
博物馆、影剧院等享免费或优惠
条例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同时,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条例还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并规定对落实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票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补助。
三,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条例指出,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医疗保障待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条例指出,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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