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所探讨的主题涉及到房产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异常现象——“一房二卖”。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往往会先于或者在同一时间签订两项房屋买卖合同,把同一套特定的房产出售给两位不同的买家。此种情况也被称之为房屋的“二重买卖”。
然而,一房两卖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甚至可能对其他购买者造成权益侵害。
然而,对于该类房产的最终处置方式,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谨慎分析与决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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