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要看房屋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如果房屋的先买受人没有与出让人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后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后买受人。如果先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出让人再卖给他人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属是什么样的
对一房二卖纠纷,应分别不同情况予做不同的处理:
1、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的,则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然后另一方可以向卖方要求赔偿。
2、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办理预售登记的,如果一方存在下列情况的,则房子的使用权属于这一方:
(1)已经实际居住。
(2)已经实际付清房款。
(3)给房屋增加了附加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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