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归属问题:出资人是否能收回房子?
时间:2023-07-01 15:04:47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出资人符合一定的情形就可以要回房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该从事实发生之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1、房屋灭失的;2、放弃所有权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的法规为四十、五十年或者七十年不等。

显名出资人可以主张收益分红吗

在实践中,显名出资能不能主张公司的收益分红,要从两方面入手处理:

1、显名出资人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收益分红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股权是公司股东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在公司收益分红时,股东当然可以要求分红。显名出资人作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向公司主张收益分红并无不妥。

2、在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该怎样处理公司收益分红,主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有约定,从约定处理。通常情况下,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都会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类似的协议合同,因此,关于股权收益、分红、责任等相关问题,往往都会在协议书中有约定。这种情况下,双方处理股权收益分红时,按照约定处理就可以了。

(2)当双方无约定或出现争议的,隐名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收益分红应以隐名出资人为准。换句话讲,就是显名出资人不能因为其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就以此为由占有公司的收益分红,而不是转交给隐名出资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

2、放弃所有权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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